集宁区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公布集宁区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91号)和《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乌政办字〔2015〕120号)的要求,区政府法制办对区级实施的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审查和确认,经过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形成了集宁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共涉及4部门22项,现予以公告。 二、对已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的意见或认为该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实际实施但未列入清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可通过邮件和电话方式进行反馈,电子邮件:jnqfzb@163.com 电话:0474-8188576。 三、区政府法制办对此次公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将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清单进行调整和优化。 集宁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6月26日

集宁区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